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维权联络及纠纷解决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家诚信经营,维护本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责收集及公告本平台主要商标品牌、专利权利人或代理人的联系电话,以及本平台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联系电话、负责知识产权监管工作的监管部门联系电话。当平台经营活动发生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争议时,各方可据此进行沟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合理协助。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本制度的召集人,可要求各相关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公告,公告地点可以是电子商务平台主页或其他合适之处。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立在线投诉系统、投诉受理电子邮箱或信函地址等侵权通知受理渠道。
第五条 对被有效举报或投诉,认定侵权事实的商户,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相关商品的侵权链接、移除相关侵权信息、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进行处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做好登记工作,并按照已签订的《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及有关合同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如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一)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解决;
(二)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有效运用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应对专利等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时,宜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审。
二、信用承诺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电子商务平台的良好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管理,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签订《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并自觉落实该保证书内容。
第三条 进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商户应在本店铺主页或显眼位置标示“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承诺或标志,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电子平台内的商户应秉承诚信经营原则,做到言行一致,兑现信用承诺。
第五条 对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予以纠正,责令整改,并将该商户纳入重点管理;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商品等违法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商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将其违法事实及后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注的警示文字。
第七条 对诚信守法经营、无违反《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内容的商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定期张榜公示。
第八条 本电子商务平台内所有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力度,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的自觉性,维护市场良好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签订《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并自觉履行相关承诺,如未履行该承诺内容,将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范围内公示该承诺书内容,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对被有效投诉或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侵权商品的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进行公示,并根据电子商务平台与商户签订的《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及相关合同规定做出处理。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作为,根据《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内商户的知识产权监管工作,发挥积极作用,不包庇,不护短。
四、电子商务平台违法主体退场制度
第一条 为具体落实落实《保护知识产权承诺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责制定并公示上述“承诺书”,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落实。
第三条 如电子商务平台内商户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本平台实行函告警示措施,发出警告通知书,责令下架并限期整改。
第四条 如电子商务平台内商户发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并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本平台将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责令违法经营者进行停业整顿,承租人及经营者向本 平台作书面检讨。
(二)如同一经营者侵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两次以上的,本平台管理方将根据与商户签订的《不经销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承诺书》及有关合同条款,立即与商户解除合同。
五、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掌握本电子商务平台商户专利、商标使用情况,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方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平台内商户知识产权情况备案登记工作,重点掌握知名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授权情况。
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商户填写备案表并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使用情况发生改变时应及时主动更新备案内容。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根据商户报备的知识产权情况建立档案,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商户必须真实填报资料,平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责任进行核实。